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作者&投稿:斗砖 2025-05-22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对违反供水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未经特许经营权从事供水的,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制止,并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对于擅自改动或停止公共供水设施、超越特许经营范围经营、供水质量不符合标准等行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改正并处以一至五万元的罚款。例如,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将被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未按要求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将面临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当、擅自转供水源、改变用水性质、停止供水等行为,均有明确的罚款标准,从一千元至三万元不等。同时,对于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责任,都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理。

供水管理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若触犯法律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水利、环保等领域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对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再生水、供水设施、用户用水设施等术语进行了定义,以确保条例的执行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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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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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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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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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充分发挥供水设施效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和经济建设用水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总公司主管城市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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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水电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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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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