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做关于人格尊严权的小报 我要做一张有关英雄的小报,帮我想题目和收集材料

作者&投稿:衡涛 2024-06-30
我要做一份心理小报,谁能提供一些素材啊?就是有关如何交朋友之类的。

  找啊找啊,找朋友,找到一个好朋友,握握手,敬个礼,你是我的好朋友……”

  我们在幼儿园里就唱过的这首歌,它包含了朋友三个重要的特征:

  第一,朋友的不易得性。“找啊找啊,找朋友”,说明朋友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朋友是千辛万苦找来的,是浪里淘沙淘来的,是烈火金刚磨练出来的,是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考验出来的,是伯牙死钟子期不再弹琴的高山流水迷知音寻觅出来而失去后是无法弥补不可替代的。朋友是一种缘分,不是你想和谁交朋友就能交到的。自古及今,有多少人发出这样的感慨:“朋友啊,你在哪里?”“人生难得一知己,千古知音最难觅”。

  第二,朋友的标准。“找到一个好朋友”,“好”而非“坏”,所以,交朋友一定要谨慎,要对对方了解清楚,要交良友,不能交恶友。下面介绍几种高中生最重视的友谊的标准:

  1、 23.52%——志同道合型

  2、 22.37%——同甘共苦型

  3、 18.24%——取长补短型

  4、 12.08%——个人品质相同型

  5、 6.24%——乡土观念型

  6、 3.06%——爱美型

  7、 2.60%——保护型

  8、 2.29%——羡慕型

  9、 1.87%——崇拜型

  10、 0.31%——沾光型

  以上结果说明志同道合的相似性,同甘共苦的相互性,取长补短的互补性及个人品质的认同性,都可受到高中生高程度的喜欢。我们在择友时要重内秀轻外表、重人品轻虚名、重精神轻物质。成绩优、能力强的学生只有同时具备优秀的品质才会受到大家的喜欢。成绩差但品质好无不良习惯者也同样受到大家的欢迎。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那些有着不良习惯的人,诸如撒谎,偷窃,品质恶劣,不遵守纪律,不讲道德原则的人一定要远离,不可接近,有的人会大发慈悲觉得他可怜,需要帮助,那你实际上在上演农夫和蛇的故事。一个坏朋友的影响力远远大于十个好朋友的影响力,你一定要擦亮眼睛,认清人,选择好值得交往的朋友。

  第三,朋友之间的亲密性和尊重性。“握握手,敬个礼,你是我的好朋友”朋友之间是亲密无间的,是不分你我的。这可能是大家常认为的最好朋友境界。其实,朋友之间是既亲密又有一定距离的。彼此在一起是亲密无间,分开时彼此思念,但都不能影响彼此的正常生活。朋友之间是更是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是互帮互助互利互惠的。经济条件不会起到关键的作用。但是如果在贫富悬殊的人之间建立朋友关系,富足者一方在资助困难者一方时,一定要照顾到对方的自尊心。朋友受到你的帮助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你不能以救世主的身份自居,更不能四处宣传,伤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电视连续剧《木棉花的春天》讲的就是一个表面上看来是恩将仇报的故事,实际上是人格尊严受到伤害之后的报仇的故事:采薇和佩云是一对好朋友,采薇家境贫寒,佩云是富贵小姐,佩云一直暗中资助采薇,给她交学费、生活费。但忽然有一天,这件事被班里的同学知道了,采薇的自尊心受到了伤害,从此开始了疯狂的报复,用尽了不堪的手段,坏事做绝,和佩云的丈夫勾搭成奸,赶走了佩云的父亲,毒死了佩云的母亲,逼疯了佩云,制造了一幕幕人间惨剧。她的原始动力就是她认为是佩云出卖了她们之间的秘密。但最后真相大白,原来是佩云的追求者后来成为佩云的丈夫的莫立群偷看了佩云的日记,把采薇的秘密告诉了几个同学,发动大家捐款帮助采薇,他完全是出于好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好心都能办好事的。当你热血沸腾要帮助别人时,一定要和被帮助者沟通,确信对方有此愿望者你才出手相助,千万别做出力不讨好的事情。

  第四,朋友的不可缺性。

  人生一世,不能没有朋友,没有朋友的一生是孤独寂寞的,没有朋友的一生是黯然失色的,没有朋友的一生是低沉而无生机的。

  有一位作家在《微妙的寂寞》中这样写:

  寂寞是什么?是一个人独自舔着伤口,是一种孤芳自赏的情结,是需要与不需要别人的时候,都只能自给自足。

  已经不记得从什么时候开始,会一个人出神地望着天空,安妮如是说:“当一个女人在看天空的时候,她并不是想寻找什么,她只是寂寞。”

  在寂寞的时候,所有原以为都已经忘却的伤口,全部一一浮现,从伤口流出新鲜的血液,汩汩的。那些早已抛诸脑后, 不再可以打击我的过往,像电影般幕幕浮现,让我瞬间无所遁形,无处可逃,任眼泪不受控制地滑落。

  一个人逛街,喝咖啡,一个人坐在咖啡屋明亮的落地玻璃窗前,看着来往的人群,写下大段的文字,无病呻吟。

  不知道是因为习惯而喜欢,还是因为喜欢而习惯了,经常自己买一大束花回家插在花瓶里,看着那些新鲜水灵的花朵,心里有微微疼痛的快乐,因为它们曾经美丽过。

  寂寞是独自抽着烟,听王力宏的《你不在》,默默流眼泪,心里钝重的痛,却已不是因为爱。

  寂寞是一个人静静看云朵变形,听花瓣掉落,闲闲的默读时间的流逝。

  寂寞是一种丧失了语言的,不可名状的情绪,不可提起的可耻心理。

  寂寞亦如我钟爱的烟花,痛楚盛放过,灿烂过,终会消失在黑夜的无尽中。

  寂寞也似酒心巧克力,甜过,醉过,最后剩下彩色的包装纸,可以收藏,也可以当作废纸丢弃。

  同学们,这是一种怎样的痛苦啊,如果有朋友和你一起分担痛苦,分享幸福,你怎会忍受寂寞的折磨。所以,找朋友吧,一直找下去,永不放弃,哪怕找到一个呢!人生不能没有朋友。周华健的《朋友》唱出了朋友的最高境界:“这些年,一个人,风也过,雨也走,有过泪,有过错,还记得坚持甚么,真爱过才会懂,会寂寞会回首,终有梦,终有你,在心中,朋友一生一起走,那些日子,不再有,一句话,一辈子,一生情,一杯酒。朋友不曾孤单过,一声朋友,你会懂,还有伤,还有痛,还要走,还有我。…… ”

  所以我们必须有朋友,有好朋友,有生死之交的朋友。其实,这里暗含了三个朋友圈:地核圈、地幔圈、地表圈。当你遇到幸福或痛苦第一个想要告诉的朋友就是你的核心朋友。

  那么,在朋友的交往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下面给大家讲几个人际关系的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能给你一定的启发和教育:

  案例1、

  玲玲和荧荧是一对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好朋友,最近大吵一场,彻底决裂了。原因很简单,玲玲收到本班一位男生的求爱信,在心理斗争了好几天后还是按捺不住的告诉了荧荧,并且嘱咐荧荧为自己保密。但后来玲玲发现班里的同学有异样的眼光看她,几个人凑在一堆议论什么,只要她走过去,他们马上就什么也不说了,玲玲问了其他的朋友,才知道大家正在议论她恋爱的事情。玲玲伤心极了,这件事她只告诉过荧荧,毫无疑问是荧荧出卖了她,她找见荧荧,大骂了她一顿,宣告与她彻底决裂。后来,荧荧非常内疚自责,多次找玲玲赔情道歉,玲玲始终无法原谅荧荧。但毕竟是十几年的朋友了,她非常痛苦。因此前来求助。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决不能出卖朋友!当朋友把自己无法承担的压力分给你时,那是对你最大的信任。特别是朋友嘱咐你保密的事情,你一定要信守诺言,否则将被朋友唾弃。而对于玲玲来说,如果朋友做错事并能够真诚道歉时,也应当宽宏大量,给朋友改错的机会,如果该朋友不值得你信任了,那就一刀两断决不姑息。

  案例2、

  “……老师,我怎么办呢?嫉妒像毒蛇一样吞噬着我的灵魂,我觉得自己是那么虚伪。我和好朋友什么都比,比个子,比胖瘦,比穿着,比成绩,甚至比在老师心中的得宠程度……我们什么都比,当她超过我的时候,我恨得咬牙切齿,当她落在我后面时,我不断地在她面前炫耀着我自己。我们彼此心里都憋着一股气,但面子上还装得若无其事虚情假意,我们分在一个班,住在一个宿舍,坐同桌,我太累了,我太装了,我想转学了,我不想和她比了,但我又太不甘心了,老师,我怎么办呢?……”

  这是一封学生的来信,这位同学,她不跟别人比,就是跟她从小一起长大的亲姐妹一样的好朋友比,是嫉妒让她丧失了自我。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嫉妒别人,更不要嫉妒自己的好朋友,要学会分享好朋友的幸福分担好朋友的痛苦,把好朋友和自己等同起来,当她超过自己是为她高兴,当她不如自己时想办法对她帮助,要善于自知,要既服输又不服输,服输是为了向别人学习,不服输是为了使自己进步。同时用角色互换法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立场上,如果我被人这样嫉妒该怎么办?通过自己的感情体验就会消除杂念、邪念、恶念,并衷心地祝福对方。

  案例3、

  心理咨询室进来一位健壮的男孩,微黑的皮肤,大大咧咧的。“老师,我没有心理问题,只是来看看。”他实际上是故做镇静好象在掩饰着什么。不过,一般来心理咨询室的同学很少有这种豪爽的性格的,大多比较腼腆,脸带愁容。而他却有点与众不同。“哦,好啊,随便看吧,今天正好没有预约。”“是么,那我就不着急走了。”这个机灵鬼!我看他别有用心。他东瞅瞅,西看看,有一句没一句的跟我聊着,我慢慢听出了他满肚子的故事:

  “扬扬是我的一个同学,他走到哪里,就会给哪里带来生机和活力。当你讲话的时候,他会全神贯注地倾听,让你感到从他听你讲话的那一刻起,你的身份就比以前更重要了。

  有一次我和扬扬去食堂吃饭,正准备离开时,认识我的一个同学坐到了我们对面的位置上。谁都不喜欢他,因为他总是有太多的抱怨,太多的不满,仿佛鲁迅笔下的祥林嫂一样,逢人便开始哭诉。我暗暗给扬扬打手势让他离开,结果扬扬根本就无动于衷,耐心听着那位同学的演讲,他恨恨地抱怨老师给他的分数不公,甚至上升到人格侮辱的地步,接下来抱怨同寝室的舍友冷漠不友好,然后是现任学生会运做不合理,再接下来是世风日下,美国人不是好东西,现任国家领导还解决不了台湾问题……。我实在懒得听他的罗嗦,不断提醒他的饭凉了,并有意有别人打招呼分散他的注意力,但扬扬在认真地听,面带微笑,还不时的点头附和,始终不曾打断他,直到他把所有的“家事、国事、天下事”全部数落了一遍才满意地离去。老师,你说那个同学是不是有心理问题。”

  “那你有没有问问扬扬是什么感觉?”

  “问啦,扬扬说不论和谁,每一次会面都会成为一次奇遇;而每个人的经历都是生活的一课。那些富人、有权有势的人与孤独的人,都如我们一样充满了梦想和疑虑,并且每一个人都有一个独立的故事可以讲述。只要我们用耳朵去听,那些人们认为相貌平凡的女孩,穿着古怪的男孩,甚至是大家都讨厌的人,他们和我们一样有故事要讲,也和我们一样梦想着有人能倾听他们的故事。倾听别人等于尊重他、欣赏他,给他信心和勇气,这,对于他来说,已经足够了。”

  以上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倾听是交往的基本技巧,也是交往中认识对方的第一步。扬扬的做法无疑是正确的。而那位倾诉者也不能一味地去做祥林嫂,给人烦恼乃至厌恶。

  案例4、

  巍巍是一个内向性格的男生。他从记事起就觉得自己是在父亲的拳脚下长大的。他很怕他的父亲打他,从不敢惹是生非,经常受人欺负。四五岁时,有一次跟小伙伴玩手枪,不知怎么搞的,小伙伴的手枪丢了,咬定是他偷的,并逼他交出来。在强大的对手面前,他被迫拿出了自己的手枪赔给他。从此他再不敢跟别人玩什么东西了。从小学到高中,他都受人欺负,别人叫他“胆小鬼”“受气包”,别人值日让他替,别人不干的活叫他干,他有了好东西得先让别人玩,别人打他从不敢还手……连父母都说他没出息。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要学会说“不”,要向强势抗争,不能甘心做“奴隶”,任人欺凌。当然巍巍也缺乏家庭支持,属于特例。但如果我们平等情况下的朋友,面对自己不愿做的事情,也要敢于说“不”,不要委屈自己,害怕得罪朋友。要巧妙地拒绝,如:用姿态拒绝,双手交叉在胸前或两脚相叠,对方就很难开口或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或多问几个为什么拖延时间;或给他另想一个办法表明拒绝的态度;或打岔,顾左右而言它;或沉默不表态……

  朋友的交往有种种,我们要有朋友,真心地对待朋友,但也不能为了朋友而放弃原则,朋友是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愿你拥有自己最真心的朋友。

现在比较贴近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民族节日,比如端午,中秋等,可以从小故事,简介等地方入手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

何谓人格尊严权?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这几种认识基本一致认为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以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粱自尽。(司法考试真题)

不知道

该主题的文字: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

何谓人格尊严权?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这几种认识基本一致认为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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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关于该主题的知识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关于该主体的具体表现(事例)
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

英国 1679 年的《 人身保护法 》和 1689 年的《 权利法案 》,美国 1776 年《 独立宣言 》和 1791 年的《 宪法修正案》,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等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设专章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设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中国1982年宪法确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 、休息权、伤老病残有获得物质帮助等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期 人格尊严权

记:“顾客是上帝”,但是作为“上帝”的消费者,却在一些商场、超市、宾馆等商家面前变成了弱者,被侮辱、诽谤、搜身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屡屡发生,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何这些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会屡屡发生?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应当如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指导消费者解决这类纠纷,今天,我们继续邀请来了市消委会的邓国平秘书长(以下简称“消”),以及市消委会法律顾问-----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的郭俏丽律师(以下简称“律”),与听众朋友一起,共同讨论消费者的第六个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邓秘书长,郭律师,你们好!

消、律: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好!

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从道德上讲,人格尊严是指人的自尊心、自爱心。作为一个正直的人,都有自尊、自爱的感情需求,不允许别人污辱和诽谤。邓秘书长,您如何看待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

消: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是指公民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方面的权利。具体到消费领域,这种人格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尊严不受经营者非法侵犯的权利。在消费领域,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名誉的侵犯。例如,有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在比较、选择商品时遭到售货员的讥讽和侮辱;有的售货员以貌取人,歧视消费者;有的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物受到无端怀疑、盘查,甚至被搜身、强行扣留、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

记:由于部分商家及其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漠视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存在,从而导致了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请问郭律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护有何规定?

律:关于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护,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体现。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有更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可以说,消费者人格尊严权是被国家法律、法规反复、明令确认和保护的一项权利。

记:在我们节目的热线电话当中,听众朋友的投诉,基本上都是围绕质量、价格、计量等方面。涉及安全、人格尊严方面的投诉,相对来说比较少。邓秘书长,能否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近年来,我市有关人格尊严的投诉的趋势是怎么样的?

消:其实,有关人格尊严的投诉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几年来,一直有消费者为自身的尊严而战。2003年我会受理了涉及人格尊严的投诉3宗,去年5宗,今年上半年2宗,超市搜身、购物受辱、宾馆逐客等都是投诉热点。可以这样说,我们平时受理的投诉,涉及商品质量和服务的投诉较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投诉还不多见。这种现象从小处说,是消费者不愿因一言半语,而纠缠不休,表明消费者维护自己尊严的意识不强;从大处说,是消费者自己看轻自己,人格尊严权利的保护意识低下。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对商家依法、有序经营不利,对消费者有害,对净化社会环境没有好处。克服这种现象,主要是有待商家改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奉顾客为上帝;有待全社会的监督,特别是有待人格尊严受到歧视的消费者的监督和投诉。

记:刚才邓秘书长提到的“超市搜身”的现象,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经常在媒体上可能看到对这种行为的控诉。郭律师,请问商场的这种做法合不合理?

律:商家搜身的现象确实在人们日常消费生活中存在,类似于这类行为不但不合理,且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除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对公民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搜查以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也就是说商家搜身行为违反国家大法《宪法》的规定。
同时按《消法》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按《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具体有三方面的义务:第一、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贬低、诋毁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第二、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第三、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任何经营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决定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甚至扣留、殴打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按《消法》第43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如果经营者遇到消费者确实有偷窃的重大嫌疑的情况,经营者可以礼貌地要求行为人主动协助调查,由其本人在办公室等人流少的非公众地方,自行翻查、展示自身的物品。在事实未查明之前,要注意给消费者解释、说明情况,确保消费者的自尊心不受损害;如果消费者态度强硬,不予配合,可以报警,由公安部门来完成检查的工作。如查实被盘查的消费者并未有偷窃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做出诚恳道歉,努力把纠纷化解。

记:相信有的消费者曾经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在购物的过程中,因一时疏忽大意,拿了商品忘记付款。有些家长,带上小孩子逛超市更加要打醒十二分精神,提防小朋友“顺手牵羊”的“恶作剧”。有的商家在收银台附近贴着“偷一罚十”的字样,一旦发现消费者出门时有未付款的物品,不管什么原因,一律处以“十倍”的罚款,请问邓秘书长,商场有没有“偷一罚十”的权利?

消:对商家的这种做法,我们要客观分析。无可否认,经营者提出的“偷一罚十”,对小偷有一定的阻吓作用。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了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外,任何单位和企业都无处罚权,所以商家的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即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交罚款。而且,我们在受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商家在“处罚”涉嫌违法者的时候,出具的收据不是罚款收据,而是“商场内部抵货单”或“商场内部交款单”等单据,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单据,这些行为显然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它不仅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如果商家确实遇到被盗的情况,其正确做法应为:一是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二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讨损失,要求偷拿者赔偿。如果消费者遇到搜身、强行扣留、罚款等无理行为,消费者为求脱身,可以先暂时交纳罚款,但一定要让商家开具罚款收据。事后消费者可以拿着罚款收据根据“消法”或其他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顾客就是上帝。随着消费者人格意识、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经营者的服务意识和方式也有待提高,邓秘书长,您对商家改善自身的服务,避免出现侵权纠纷,有何好的意见及建议?

消:首先,经营者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处处以管理者的姿态面对消费者;要学会尊重消费者,真诚为消费者服务,真正把顾客看作自己的“上帝”,绝对不能冷若冰霜,甚至出言不逊,对消费者进行人格侮辱。
其次,经营者要完善内部管理,及时堵塞漏洞。比如说,超市的警报器要经常检测,公司的员工和保安人员要加强培训,增强以人为本的意识。等等。说起这个商场保安问题,保安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搜身、强行扣留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投诉焦点。其实,商家雇佣保安为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保安工作人员应当牢记,自己的职责是维护超市的秩序和安全,并没有搜身、扣留人或物、罚款的权力。
最后,作为商场工作人员,要文明待客,讲究语言艺术,尽可能减少顾客的误解。例如,可以善意地提醒消费者是否有商品未付款,或多使用“请”、“您”、“配合”等语句。出现问题时,要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尽快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记:除了经营者要自律之外,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应注意那些细节问题,避免人格尊严权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消:为了避免发生超市搜身等纠纷,消费者在进入商场超市之前,一定要按照超市的要求,把与超市相类似的商品进行封存,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当保安履行自己的责任的时候,消费者应该配合,避免“嫌疑”扩大化。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构建和谐社会。我认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生矛盾几乎是不可以避免的。但处理起来,双方都要互相谅解,不要因一句话,一个动作纠缠不止,互不让步。在消费过程中,如果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应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消委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法提出法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四课第一框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新疆师大附中 黄勇刚 830054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荣誉权;明确公民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能力目标:

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荣誉权的行为。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懂得珍惜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的尊严,增强自尊心。

懂得尊重他人,维护他人的名誉。

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教学重难点

人格尊严不可辱,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教学过程

材料投影:(《礼记·儒行》:“儒有可亲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杀而不可辱也。”译:读书人宁可死,也不能接受侮辱,形容宁死不屈的节操。)

不食嗟来之食

春秋时齐国连年灾荒,有个叫黔敖的富户在路边设了一个粥摊来周济逃荒的穷人。一天,黔敖看见一个人用袖子蒙着脸,拖着鞋子,没精打采的走过来,就高声喊道:“喂,来吃粥。”来人抬眼看着黔敖说:“我因为不吃嗟来之食才落到这样的地步。”说完他辞谢了黔敖又向前走了,终于饿死在路边。

教师:看完上述材料,结合本课知识谈谈你如何看待“廉者不受嗟来之食”的这种行为?材料说明什么道理?

学生1:人应自立,自己养活自己,人格尊严不可辱。

学生2:人格尊严比生命还重要,启示我们做一个有骨气,有尊严的人。

教师:这段材料说明人格尊严不可辱。

板书:一、人格尊严不可辱

1.什么是人格尊严

教师:尊严,通常与人格的尊重相联,以相互间的尊重为前提。尊严,是人的一种情感需要,不容冒犯。拥有尊严的人,是做人有原则的人,是有骨气的人。他不因饥饿而食嗟来之食,不因位卑而委身于权贵,不因力单而为强暴屈服。维护尊严的人,都是自尊心、自信心极强的人。人和动物的区别之一在于人有思想,有自尊,有受人尊重的需求。

现代社会,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权。

板书:2.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

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我们先学习名誉权。

导读:P35有关信用审查制的小字资料。

教师:请同学们边看边思考,用自己的话谈谈人格尊严权中的名誉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板书: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学生:名誉就是名声,材料里是大家对市民信用信誉的评估,名誉越好,贷款越容易等。

教师:信誉是一方面,还有什么?

学生:还可以是品德、才干、声望等社会评价。

教师:那好,请同学们再看看书,给人的名誉下个定义好吗?

学生: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

教师:很好。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或者也对他人进行评价,每个人一生中都处在这种评价中,而且,我们总是希望得到好的评价,如诚实、正直、善良、聪明等等,有了好的名誉,也就有了人的尊严,因为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板书:1.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活动:播放录音(节选2004感动中国颁奖晚会)

“他是一位真正的耕耘者,当他还是一位乡村教师的时候,已经具有颠覆世界权威的胆识;而当他名满天下的时候,却仍然只是专注于田畴。淡泊名利,一介农夫,播散智慧,收获富足。他毕生的梦想,就是让所有的人远离饥饿。喜看稻菽千重浪,最是风流——(袁隆平)”

教师:大家猜一猜,他是谁?

学生齐声:袁隆平

师:谈到他,作为中国人我们为之自豪。西方世界称杂交稻是“东方魔稻”。袁隆平的成果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而且也被认为是解决下个世纪世界性饥饿问题的法宝。国际上甚至把杂交稻当作中国继四大发明之后的第五大发明,誉为“第二次绿色革命”。袁隆平为社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社会给予他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良好的名誉。这使他赢得了中国人甚至全球人的尊重。

板书:2.公民享有名誉权的意义

袁隆平同志为什么被大家甚至世界所尊重,你能讲讲你所知道的他的事迹吗?

学生答略。

教师:袁隆平每年掌握着几千万元科研经费,生活却极其简朴,他没有名车豪宅,没有海滨别墅,他就与50多名工作人员吃住在基地。基地坐落在三亚市东郊荔枝沟警备区农场,没有水泥公路,一条机耕路弯弯曲曲,坑坑洼洼,在这里没有职位高低,院士、研究员、博士、研究生一律下田。袁隆平的儿子、儿媳大学、研究生毕业,跟大伙一样,天天下地,默默工作。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学生:袁隆平具有很好的人品。

教师:是啊,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品行和表现。同学们都希望自己有个好名声,这就取决于我们必须有良好的品行和表现。同学们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啊!

但这里又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请看教材P36-37《大江的委屈》。

讨论:

(1)小明侵害大江名誉的行为会产生哪些影响?

学生1:大江很伤心,人格尊严被侵犯,而且较委屈。

学生2:周围同学可能议论指责大江,友谊受损。

学生3:和睦团结的班风受到影响,大家彼此缺乏信任等。

(2)你对同学们的议论有什么看法?

学生1:大伟和小辉的看法不对,小敏说得对,小明的行为既不道德又违法。

学生2:小明应公开道歉,他肯定违法了。

学生3:大江是一个宽容大度的人。小明若知错改正,可以宽容;若不知错,大江应该依法维权。

教师:同学们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人格尊严分为自尊和他尊两个层面,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侵害名誉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我们要与侵权行为作斗争。

板书:3.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作斗争

侵害名誉的行为会给个人、集体带来危害。

你知道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哪些名誉权被侵犯的事例吗?

学生1:上次同桌的钢笔不见了,他硬说是我弄丢的,后来又说是我偷的。还好最后找着了。

学生2:电视上播过,村长竞选过程中,有个候选人到处造谣惑众,说对手的坏话,被抓了。

教师: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轻则违反道德舆论的谴责,重则触犯法律,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请同学们仔细阅读教材P39超市事件后思考:

1.保安的所作所为错在哪里?

2.若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学生答略。

教师:按照法律规定,唯有司法机关为执行公务,依照法定程序(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搜查证等)方可对公民身体和住宅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一旦有人侵害我们的名誉,我们有权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名誉,同时,我们也一定要做到尊重他人,绝不做有损他人名誉的事。

欣赏:

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功成名遂,名誉不可虚假。

——墨子

品行是一个人的内在,名誉是一个人的外貌。

——莎士比亚

不论用什么方法获得名誉,如果没有品格来扶持,名誉终必归于毁灭。

——华盛顿

(原创作品)

事列:维护女性人格尊严权 高女士为“方便”打官司
http://news.tom.com/Archive/2001/9/16-28858.html
沈阳“人格尊严权纠纷案”受害少女获赔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07/09127919343s.shtml
网友:强逼妇女查环查孕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
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10/29/content_1009233.htm
女教师告校长性骚扰 黄色短信成证据(图)
http://comm.ccidnet.com/art/1895/20050809/306025_1.html
浅论刑事被追诉者人格尊严的保护
http://www.king-capital.com/showbbs.php?id=395
道歉赔款 终了沈阳首例“人格案”
http://www.lnfzb.com/News,2006,1,6,2723,10.shtml
有关法律:
请看:
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5-01/18/content_179407.htm
论我国人格权理论的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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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4-17 文章来源:作者惠寄 文章作者:温毅斌

我国民法上首先设定了人身权,并将其界定为“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权利。并提出“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指能够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资格”;而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和普遍享有的人身权利”;身份权是“人基于某种行为、关系产生的非普遍性的人身权”,如“劳动模范”称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中规定有荣誉权、婚姻自由(主)权、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权等。去年,最高法院做出的《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还进一步将人格权解释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在理论上存在如下缺陷:

一、身份权不应归属于人格权(人身权)范畴

首先要说明的是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的冲突:解释将民法通则作为身份权的荣誉权归于了人格权范畴,从而别开了人身权的概念,统一到人格权一个概念上。时下学界也已很少提及人身权这一概念了。为了便于论述,笔者以下的分析也就先沿袭这种界定,将人身权称为人格权(如果笔者本部分论述的观点成立,即将身份权设立为人身权没有必要,人身权中就只包含,也就是等同于人格权了)。

(一)、荣誉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

一是自然人的荣誉权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个人荣誉是指个人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而言,它实际上并不能产生受民事侵权行为侵害的法律后果,司法实务中也没有这样的个案出现过。荣誉权的授权主体是一定的组织(包括法人和国家机关),它应否给公民或自然人一定的荣誉(如“优岗”、记功、劳动模范、“三好学生”等),也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至于一个人毫无根据地说另一个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或者是名不副实的,实际上就是对荣誉所有者的侮辱或毁谤,构成的侵权实际上就是对荣誉所有者的名誉侵权。除此之外,笔者想象不出还有什么对个人荣誉构成民事侵权的方式或情形。而且,人格是指人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言的,是一个整体意义上的概念,每个人从一出生就平等地享有完整的人格权。这是因为,人格必须是完整的、不可割裂开来的,不完整的人格就不是人格;人格权对任何人也必须是平等的,否则,人就不是生而平等的,民法上也就没有平等主体可言,民(私)法就失 去了前提和基础。所以,我国民法将人出生以后所获得的各种荣誉归属于人格权范畴,势必造成公民或自然人在人格上的不平等。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个人荣誉设定为作为民事权利的人格权。二是法人的荣誉权属于法人的财产权范畴。法人的所谓荣誉权,如名称、信誉企业称号、优质品牌等实际上是法人的无形资产(本),是一种直接的财产权利而非人格权。法人的荣誉权侵权实际上是法人的无形资产(本)受损失的财产侵权。而且,所谓“资本的人格化”只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制度的建立,赋予了法人在财产和经济关系上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使其在民事财产流转关系上具备了与自然人相当的地位,其本身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人格可言。资本的人格化并不能代表资本具有人格,而只代表资本具有了一些人格要素和特征。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德国民法上的所谓“法人人格”是不准确的。

(二)、婚姻自由(主)权主要是一个政治意义上的权利

婚姻自由(主)权实际上是人身自由权的一种重要方面,主要是政治权利意义上的,是就国家和政府应该不侵犯、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和确保公民的婚姻自由权不受其他个人和组织侵害而言(如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者科以刑罚等),受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和保护;民事司法实务中也没有出现以侵害婚姻自由权为由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因此,将婚姻自由(主)权设定为民事权利意义上的人格权是不科学和没有意义的。

(三)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身份权是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属于亲属权或继承权范畴

夫妻、家庭成员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所谓身份权产生的是赡养、抚养、扶养、继承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一种法定的财产契约关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属于亲属权和继承权而非人格权范畴。一个被家庭遗弃的人的人格权是完整的,只是他(她)的法定受赡养、受抚养或受扶养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已;如果遗弃家庭成员的情节严重则产生遗弃犯罪的刑事法律后果。因此,将不受家庭成员遗弃设定为民事权利意义上的人格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且,在西方福利国家,赡养的义务是由国家来履行的,子女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谓互相扶养权利义务,其实质蕴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婚姻法财产原则里,也没有必要重复设定为人格权。一个人遭受了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的本质只是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他人侵害而已,其民事法律后果就是这个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所落实到的民事救济后果(赔偿)与一般概念上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并无本质上的异同,而且,对家庭成员的不受虐待和严重家庭暴力伤害的权利的保护已由


你是否需要了解?

我要做关于人格尊严权的小报
答: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小报
答: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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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答:①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 ②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 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10、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内容?(p35) 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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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班主任的工作计划
答:人格尊严是平等的。努力做到能象一个真正的朋友一样,重视、欣赏学生,学会倾听学生意见,接纳他们的感受,包容他们的缺点,分享他们的喜悦。被尊重是学生内心的需要,在日程工作中把自己的认识润物细无声的转化为学生的内在动力。 3、加强对后进生的教育工作。 对于班级的后进生采用“五导”的教育方式,即:情感上开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