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宥柔 2024-06-30
《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1月26日从市住建局获悉,该局已作出安排部署,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全面培训工作也即将展开。
《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3条,是我市第一个规范农房建设全流程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系;坚持规划先行,依法加强管控;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建房安全;坚持便民利民,减轻农民负担;加强经营管理,杜绝安全事故。《条例》将我市农村自建房屋建设纳入了法治化轨道,是我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农村自建房屋“四办法一标准”的重要举措。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私有房屋的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县(市)、郊区建制镇范围内一切私有房屋的租赁管理。凡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以优惠价购买的私有房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侵占,毁坏私有房屋。
  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是所在地私房租赁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五条 私有房屋的租赁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按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六条 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期满继续租赁的,双方重新签订租约。租赁期间,如一方对租赁合同提出异议要求修改时,在新租赁合同报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前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第七条 私有房屋的租赁合同终止或产权发生转移等变更时,出租人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承租人持房管机关审核的租赁合同,方可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报户口。第九条 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应保证承租人的合法使用权,不得无故干涉,随意收回房屋。因自用需要收回房屋时,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承租人并向房管部门备案,方可终止合同。出租人向承租人按规定付一定的违约金。承租人应另找住房,其所在单位有责任给予协助。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时,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第十条 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终止前,出租人将房屋出卖、典房时,须提前六个月通知承租人,并报房管部门备案。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优先买房。第十一条 承租人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应按规定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累计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
  (2)承租人过失或故意损坏房屋不做修复或赔偿的;
  (3)房屋无正当理由闲置达三个月以上的;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和改变使用用途的;
  (5)对房屋非法使用,损坏公共利益的;
  (6)转租、转让、转借的。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租用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租金管理第十四条 私有出租房屋的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参照现行公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住宅用房不得高于公产租金标准的三倍。第十五条 租金以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算,以平方米计租。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按期交纳租金,不得借故拒交和拖欠。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其它额外费用。第十七条 出租人收取房租,应使用由税务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租金收据。出租人应向房管部门交纳月租金额5%的管理费。第十八条 在租赁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租金数额:
  (1)政府调整租金标准;
  (2)经修缮改变建筑物和改变使用条件的;
  (3)改变使用用途的;
  (4)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的。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按规定交纳房产税和有关税费。出租人不在本市又无代理人,承租人应代交房产税和有关税费,其交纳的税费从应交的房租中扣除。第四章 修缮管理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经常检查,及时维修房屋。因失修倒塌造成财产损失(不可抗拒的灾害除外),出租人应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 出租房屋需要改建、拆建时,双方应提前商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出租人因修理房屋需要承租人暂时搬迁时,承租人应当协助。房屋竣工后,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迁回居住,不得借修理房屋为名,强迫承租人搬家。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爱护租用的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负责赔偿。承租人需要改修房屋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按协议改修。擅自改修房屋造成损失或有意损坏房屋者,要负责赔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利益相关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定期检查、科学鉴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住建、城管、公安消防、财政、规划、物价、工商、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房屋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使用现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在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第九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险情严重无法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先行处理。第十条 禁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相关责任人擅自从事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
  (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七)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确需进行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可以进行改造。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有危险的,有权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和证明。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 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 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 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 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 出具鉴定文书,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百分之五十的房屋;
  (三) 房屋构件严重老化或者腐朽,房屋倾斜、连接构件脱离或者失效,受力构件断裂,结构发生异常的;
  (四)受自然灾害或者人为破坏使房屋结构变形,结构强度、稳定性、承载力降低的;
  (五)因扩建、加层、装修或者使用条件改变引起荷载变化,使房屋结构受到破坏的;
  (六)其他需要申请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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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答: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

三十年预制板房属危房吗旧改对预制板房政策
答: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旧改对预制板房政策2020年国家尚未出台对楼板房的新政策,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旧预制板房,也就是楼板房的改造政策,主要改造范围是抗震性能低、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安全隐患大的预制板房屋。1、例如山西太原市...

太原市住房建设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
答: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工程质量法规执行,管理各方责任主体,抽查工程质量,参与事故处理,对工程验收出具报告,监管预拌混凝土和检测单位,查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房屋验收备案。招标办:负责工程项目报建,审查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管理招投标代理机构和专家,处理招投标中的违规问题。统战部:指导所属...

太原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销售、采购、招标、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报废和更新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不影响公众安全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第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

太原市房管局下发通知 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梯入户
答:8月19日,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区域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市房产管理局下发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动业主齐抓共管,严禁电动车自行车进电梯、上楼、入户。市房产局要求各城区(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重点推动...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绿色发展、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并...

太原市拆迁补偿
答: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后应该参考什么
答:第一,以加强管理,维护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市,县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菏泽市房屋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校怎么样
答: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校专业选择如下:1、建筑工程技术 建筑工程技术主要研究力学、建筑学、建筑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监测、管理等。例如:房屋搭建工程的施工,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算,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进度的监理等。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答:(一)承担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有关住房建设、城市健设、村镇建设、建筑行业、房地产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城建科技、建筑节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